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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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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现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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