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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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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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