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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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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提供共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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