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其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其具体计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二)地热、天然卤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前款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前款所称尾矿范围。
四、纳税人享受第三条(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政策,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低品位矿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表规定执行。
2.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