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