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点的政策文件如下: 1、《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赣财规〔2021〕2号) 2、《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黔财税〔2021〕38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1〕8号) 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京财税〔2021〕1770号) 5、《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津财规〔2021〕14号) 6、《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 7、《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粤财税〔2021〕24号) 8、《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公告2021年第6号) 9、《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10、《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甘财税〔2021〕7号) 11、《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辽财税〔2021〕200号) 1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闽财税〔2021〕16号) 1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12号) 1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5、《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鲁财税〔2021〕20号) 16、《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17、《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11号) 18、《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19、《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102号) 21、《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1〕23号)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1〕8号) 2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5号) 24、《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1〕29号) 25、《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21〕29号) 26、《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11号) 2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1〕45号) 28、《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1〕5号)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14号) 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政发〔2021〕18号) 31、《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