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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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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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