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规范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及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负责省级和省级以下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发布工作。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名单内的社会组织涉税事项进行复核;经税务部门复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税、地税、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市、县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资格确认
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有关规定的,经确认公告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工作流程
1.省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将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提供给省级国税、地税部门。
2.省国税、地税部门收到名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事项复核。
3.省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共同确认,并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发布当年确认名单。
四、后续监管
1.按照“放管结合”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部门会商和工作协调,确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任务落实。
2.加强社会监督,省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
3.切实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县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各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级部门报告。
联系人: 省财政厅 汪韬 0551-68150588
省国税局 谢芳 0551-62831641
省地税局 郁霞 0551-62831750
省民政厅 代祥华 0551-6560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