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5号)有关要求,现将河北省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开具、验证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事项
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额度分别为:期限30天,额度2000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缴销。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记录》的开具和验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APP查验,也可以向《纳税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纳税记录》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和验证
不再印制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后,税收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或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均可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所述情形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验真伪,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和验证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