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理顺民办教育收费票据管理,现将我区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二、民办学校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按照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821号)的规定,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全面清理各民办学校的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核销、收回工作。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做好民办学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工作,确保发票及时供应,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级教育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积极对接税务部门,协调做好民办学校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平稳过渡。
六、各级民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分类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注册登记与税务部门纳税管理衔接。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标准与税务部门纳税管理衔接。
八、各民办学校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缴销财政票据,并对接税务部门领用增值税发票。
九、原《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18〕455号)相关条款同时作废。
十、本通知发布之后,以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相关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