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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闽财税〔2016〕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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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91日起废止。参见:《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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