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对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四)分支机构的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区内、县内(含县级市)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地市级中心分支机构、地市以下中心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备后,承担该市区内、县内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等事宜。
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申领和使用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地市级中心分支机构、地市以下中心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则上由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并集中使用,如总机构仅承担管理职责、无经营行为的,可指定下属分支机构承担此工作;金融企业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中心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具体事项。
四、其他事项
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总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申报不实等的涉税问题,应按照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汇总纳税企业如遇重大涉税违规、违法等不再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条件的问题,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向省税务局报告后,停止相关企业继续适用汇总纳税方式。汇总纳税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增加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针对前期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批准按照预征率预缴方式汇总纳税的企业,若其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合计大于当期全部应纳税额时,应在次月停止各分支机构预征,待多缴税款消化完毕后重新启动预征。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执行。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等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180号)第二条同时作废。
附件: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名单.doc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