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办税时间、减少办税环节,经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买卖存量房业务中推行一次性办结涉税事项(以下简称“一次性办结”)。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办结”范围
(一)企业与个人间买卖存量房;
(二)个人间买卖存量房。
二、“一次性办结”涉税计算和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
1.发票加计扣除法。税务机关能够查询到购房发票或《各项收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收费表”),或者是纳税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或收费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法。税务机关无法查询到购房发票信息和收费表,且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和收费表的,但是税务机关能够查询到契税完税凭证信息或纳税人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并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重置成本法。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并同时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合法凭据的,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4.核定征收法。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收费表、契税完税凭证,也不能提供重置成本报告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合法凭据的,但税务机关能从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到上手交易价格资料(包括网签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法院判决文书)的,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计算方法。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按照上手交易价格作为扣除金额核定依据测算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免填单中告知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和核定征收率。
(二)税款征收
“一次性办结”范围买卖存量房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所有买卖环节的税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当场计算、申报、征收。
(三)中止“一次性办结”情形
对以下情形可在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取证后中止“一次性办结”,转入后台办理:一是由于纳税人原因导致不能“一次性办结”的,如对税款计算有异议或不能足额缴纳税款等原因;二是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计算税款,在告知纳税人补正后,纳税人无法当场补正的。
(本文有删减)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