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70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