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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沪财发〔2020〕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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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沪财法〔2023〕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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