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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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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符合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红十字会

2.福安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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