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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社险发〔2020〕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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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6号)的规定,2020年上半年,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及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月,预核定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具体核定办法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低于3154.2元的(5257×60%=3154.2),按照3154.2元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高于15771元的(5257×300%=15771),按照15771元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介于3154.2元至15771元之间的,按照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的规定,7月份,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及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月,核定了参保人员2020年的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具体核定办法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低于3412.8元的(5688×60%=3412.8),按照3412.8元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高于17064元的(5688×300%=17064),按照17064元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介于3412.8元至17064元之间的,按照2019年度项目内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核定2020年缴费基数和下半年缴费金额的同时,将上半年预核定缴费金额与核定缴费金额的差额做了补差核算,并将补差金额计入7月份应缴计划中,请各单位按照以上核定办法做好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补差资金的代扣代缴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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