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印发《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上述规定,我省可根据实际,制定出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政策,落实好税法要求。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调整了应税所得项目等税制要素,我省现行的减征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惠民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增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收入获得感,助力“织牢”民生保障网。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减征标准。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采取定额减征办法,将年减税额度确定为8000元,基本实现了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群体的减征全覆盖,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统一和连续,便利征纳双方。
(二)关于减征所得类型和政策叠加享受情况。
对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项目进行减征,也就是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予减征。同时,对于纳税人有多重身份和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减征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三)关于执行时间。
减征政策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保持一致。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授权,考虑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是社会长期照顾的对象,只要其身份不变,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此政策不设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