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手续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起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手续。
(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本县(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及金额,并将所需资金进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进行转账划拨。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并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四、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待遇。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否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之日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行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其他问题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名单抄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缴费。享受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并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有关情况在《失业保险手册》上进行记载。
(三)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批量办理职工医保的参保和补缴费手续。
六、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启动。要搞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失业人员尽快熟知相关政策,确保新老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和政策执行力。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