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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豫财税〔20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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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对已经征收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省级和省级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本文规定应该享受政策减免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缴费期限内予以抵顶。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减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缴纳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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