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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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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印发)规定,现就浙江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或到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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