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后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藏财税〔2020〕17号)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1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照缴纳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