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12个月的市,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在6—12个月的,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各市出台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