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及转让房屋税收征管的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区域:太原市。
第三条 适用环节:房屋交易环节。
第三章 计税价格确定原则
第四条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第五条 住宅类房屋计税价格的确定原则:税务机关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建立房屋交易基础数据库,运用计税价格核定软件,对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进行核定,以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
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第六条 非住宅类房屋计税价格的确定原则:纳税人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所交易房屋的评估报告,税务机关以评估结果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并以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七条 房屋交易基础数据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根据太原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国家税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太原市城区二手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