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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公告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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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


为强化零散税源控管,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4号)的规定,修订了《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手车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代为征收二手车销售应纳增值税的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的专业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依法成立的二手车交易中介机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二手车交易市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人员免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代征业务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全面掌握与代征事项有关的税收政策、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代征税款工作。未经税务机关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税款业务。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增值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范围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二手车,但不包括自然人销售的二手车,自然人销售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委托拍卖的二手车,根据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鉴定评估价格或拍卖成交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以发票金额为依据计征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高于鉴定评估价格或拍卖成交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以发票金额为依据计征增值税。

第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委托拍卖的车辆,根据《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上的价格或拍卖成交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以发票金额为依据计征增值税。但对于《山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上列明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以核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计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时,销售方能提供该二手车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机动车发票抵扣联,并提供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代征增值税。但要留存上述资料备查,制作《未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明细清单》(见附件),按季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划分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第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托代征增值税时,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代征增值税:

(一)销售的二手车在购进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要按照二手车交易的含税销售价格/(1+3%)×2%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二)销售的二手车在购进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要按照二手车交易的含税销售价格/(1+17%)×17%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三)自2014年10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二手车时,销售额(不含税)在30000元以下的交易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车辆信息、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季对二手车易市场进行政策辅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在代征税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2014年4月1日之前销售的二手车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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