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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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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

为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有效缓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压力,满足纳税人多元化办税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4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项目的通知》(晋国税函〔2012〕3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制定的《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购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车购税征收委托符合车购税代征条件的单位代为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购税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通过车购税自助办税终端,行使代征车购税税款权利并承担《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四条  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需要代征车购税的代征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市级车购税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双方签订《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代征车购税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征手续费标准(不超过2‰),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代征人应当主动安装车购税自助终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等相关事项,向代征人提供车购税完税证明等税收票证。

第七条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级车购税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续签。不需要续签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收回《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并在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市级车购税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代征人不得将其代征的车购税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不得强行对纳税人征收车购税;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车购税税款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代征人代征车购税时,应当收集、保存纳税人提交的下列纸质申报资料:

(一)车购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二)车主身份证明: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等任意一种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价格证明: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

(四)车辆合格证明: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代征人完成代征行为后,应将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电子缴税专用凭证和完税证明的原件交给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车购税相关税收票证。

(一)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电子缴税专用凭证必须安排专人限量领购。

(二)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电子缴税专用凭证领用人员应建立纸质账簿,按日盘点。

(三)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电子缴税专用凭证在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的安放必须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根据实际领用数量,共同清点,全部安放使用。

(四)代征人完成代征行为,应当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车购税完税证明。

(五)车购税完税证明丢失、被盗的,代征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作废的车购税完税证明,代征人应按规定及时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下列车购税纸质档案资料每车一档,代征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定期移送。

(一)纳税人签章确认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

(五)电子缴税专用凭证。

第十六条  代征人在代征过程中采集、接触到的纳税人及其涉税信息,应为纳税人保密,不得非法使用和传播。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人的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免费对代征人进行代征业务、税收票证管理知识的辅导与培训。

第十八条  代征人在《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代征人超越《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授权范围作出的行为,由代征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代征人在《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因代征人责任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车辆购置税税收票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代征人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2.委托代征协议书使用说明

          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4.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证书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或个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车辆购置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车辆购置税

(二)代征范围:太原市范围内除了必须到银行办理车购税缴纳手续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车购税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办理车购税退税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实行车购税委托代征的车辆;进口车、摩托车等车购税自助办税机不能办理的车辆外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0%

(四)代征期限:一年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通过车购税自助办税终端专用POS机刷卡(银联)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电子缴税专用凭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四)代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车购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不得强行对纳税人征收车购税;不得以税务局名义收取除车购税税款外的任何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协议书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乙方为单位、组织的,在“地址”栏填写乙方的工作场所地址,在“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的,在“地址”栏填写户口所在地地址,如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同的,应同时填写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地址,在“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填写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4.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及附加: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及附加;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

5.协议第四项中,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附件3

车辆购置税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税终委〔 〕号

                               

                                      ,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征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日前到我局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代征人留存。

附件4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过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委托你单位代征车辆购置税款。

代征税种及附加:  车辆购置税

代征范围:  太原市范围内除了必须到银行办理车购税缴纳手续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车购税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办理车购税退税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实行车购税委托代征的车辆;进口车;摩托车及车购税自助办税机不能办理的车辆外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计税依据及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0%;

代征期限:  一年                    。

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本证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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