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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24
【字体:

注释: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要求,决定调整《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二、《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351—269941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市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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