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形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1. 能源矿产20%;
2. 金属矿产13%;
3. 非金属矿产9%;
4. 水汽矿产、盐10%。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盐的具体资源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