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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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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十一条中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参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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