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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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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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