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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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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长沙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二、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如下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

1.1%

建筑业

1.4%

交通运输业(不含出租车)

1.4%

出租车

0.6%

服务业

1.1%

娱乐业

1.1%

其他行业

1.1%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建账建制的纳税人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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