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我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税发〔2018〕12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省局、市州局受理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拟罚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局受理拟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