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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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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现将我市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它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6%、8%。

(三)单纯土地转让为10%。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普通住房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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