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的系列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就推动在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意义
在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提升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务机关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及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按照“应查必查,应用必用”的原则,认真落实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机制、保证各环节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二、准确把握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要求
信用记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对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行政机关的评级信息、“双公示”信息及各类“红、黑名单”信息。
信用报告,是指根据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要求,由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各单位在实施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时,应根据“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所公布的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认真实施事前查询、比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的通知》(武税办发〔2018〕32号)所明确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做好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记录及证据的留存。
三、认真落实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
各区税务局及市局各派出机构纳税服务主管部门主管本单位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工作,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认真开展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落实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市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明确专人负责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工作,除做好本部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工作外,还应充分发挥业务处室的政策指导职能,督促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认真落实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情况的归集与整理,按月据实填写《信用信息应用案例汇总表》(详情见附件),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至市局纳服处(报送路径为:FTP/CENTRE/纳税服务处/信用信息应用案例汇总。
四、妥善保管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资料
各单位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资料应作为具体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事项资料的一部分,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资料管理。
附件:信用信息应用案例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