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决定对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应纳税经营额的1.4%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