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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武汉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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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相关精神,现将武汉市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等方式运营,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不再统一按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由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按规定据实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为确保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上述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41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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