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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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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在2018年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以外的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的规定执行。

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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