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签订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前,继续实行国税、地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业务。
二、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后,自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版《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即可委托划缴税(费)款。纳税人与原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签订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继续有效。原签约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并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