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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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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等规定,南京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日以前发生且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新的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新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2.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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