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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医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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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帮促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参保企业的单位缴费率由9%下调至4.5%,个人缴费率等维持不变,实施期限为5个月。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三、工作措施

(一)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相关参保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对2020年2月已完成医保费征收的参保企业,要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参保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参保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延期缴费部分,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医保待遇。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征参保企业医疗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加强基金管理。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医保中心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和减征成效。

(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参保企业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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