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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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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期限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税务局已经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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