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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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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9%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1%

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20,000元

0%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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