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委托市本级和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经核定征收的全部税收,现公告如下:
一、代征单位
车籍所属地在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营收入税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车籍所属地在其他县(市)、区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营收入税收由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二、征收范围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所有个体运营车辆。
三、委托代征税种
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的税种: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四、税款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月营运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货运车辆免征增值税;月营运额超过3万元的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根据《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增值税×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第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印花税应纳税额=月营业额×0.05%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营业额×附征率
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含),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零;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5%。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体运营车辆的应纳税经营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确定其应纳的委托代征税款。
(三)委托代征税款属期为车辆的上一年审年度。
(四)税款抵缴。1.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的临时纳税人,可以凭在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注明、已经缴纳入库的税款抵缴本期应委托代征的税款。2.代开的发票上应注明车架号码、车牌照号码。
(五)车辆不足一个年审周期发生中途交易、报废,应在变更车主或报废前结清应缴税款。
(六)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营收入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由新华区税务部门负责。其他县(市)、区货物运输车辆运营收入,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
五、委托代征税款缴纳地点
根据车籍所属地征收,具体如下:
(一)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在市运输管理处缴纳税款;
(二)其他县(市)、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地运输管理站缴纳税款。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施行。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运营收入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