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8日
附表
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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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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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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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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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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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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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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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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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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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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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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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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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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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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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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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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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台球、保龄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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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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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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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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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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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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