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详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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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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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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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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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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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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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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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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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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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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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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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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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南地税发〔2004〕3号)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