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21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桂地税字〔2010〕58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南地税报〔2010〕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预征率
(一)南宁市城区(不含华侨投资区所属范围)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0.5%;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3%;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5%;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除上述1-4项外的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4%;
6.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5%;
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南宁市六县(含华侨投资区所属范围)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0.5%;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4%;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除上述1-4项外的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3%;
6.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5%;
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执行时间
(一)纳税人从2010年3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2010年3月1日前纳税人已开发销售但未按照原预征率预征或未按照原预征率足额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自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