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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10〕1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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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 以下简称《通知》)于2010年6月9日下发后,各基层局普遍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经请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对执行《通知》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存在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第七条确定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其执行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前未按照原预征率申报缴纳税款的,自2010年7月1日起(税款申报期)一律按照新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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