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且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的,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