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稽查局、县局: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收入规划核算主管部门反馈。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职责
(一)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职责
1.向当事人依法制作、送达相关税务文书;
2.填制、收集、审核、传递《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其它相关原始凭证;
3.设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备查账;
4.其它相关职责。
(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收集、提供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2.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变更、撤销手续。
3.其它相关职责。
(三)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职责
1.填制、收集、审核相关原始凭证;
2.办理资金收付及账户资金余额核对;
3.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
4.负责各种报表、信息的统计和编报;
5.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日常管理(包括开户许可证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账户年审工作等);
6.其它相关职责。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使用要求
(一)账户的使用范围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付,不得将税款或《办法》规定的税务代保管内容以外的款项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进行收纳、缴库。
(二)账户资金收取的业务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的传递要求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一式两联,具体受理部门留存一联,另一联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保管。受理部门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传递给本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2.《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填制要求及限期限额要求
税务机关凭《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为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统一由税收计会人员开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计会人员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在收据的备注栏加注“交纳现金”字样。税务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限期限额要求为:市(县、城区)区内当天完成(如当天因特殊原因无法将税务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应于次日上午12:00前办结),边远地区必须2天内完成,限额为2000元以下(含2000元)。税务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凭证(如:银行进账单或支票存根联等)需作为资金收入的原始凭证装订保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计会人员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在银行进账回执联上加注“已开收据”字样。
(三)账户资金支付的业务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的传递要求
《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一式两联,申请部门留存一联,另一联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保管。《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经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核实、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申请部门将《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传递给本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2.账户资金支付所依据的支出凭证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作为税款缴入国库时,依据的支出凭证包括: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其它凭证。
(2)税务代保管资金退还缴款人或其他当事人时,依据的支出凭证包括: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等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要求领取现金的个人必须提供);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支票存根联;其它凭证。
(3)税务代保管资金用于支付拍卖费、保管费时,依据的支出凭证包括: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拍卖(或保管)单位收取拍卖费、保管费的相关单据;支票存根联;其它凭证。
3.账户资金支付的时限要求
计会人员凭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相关支出凭证,在当天或次日办理税款缴库或其它支付手续。
三、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要求
1.总账科目
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核算设置“暂收款”、“保管款”2个总账科目。
2.明细科目
“暂收款”总账科目下按照纳税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银行存款和现金2个明细科目。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
会计人员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当实际收到各类代保管资金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代保管资金作为税款缴入国库、退还缴款人及其他当事人、支付拍卖费或保管费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
(三)凭证装订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付凭证要求按月装订,月内分别按上、中、下旬整理装订。
2.旬内凭证按收入凭证、支付凭证的顺序装订,其中:
收入凭证的装订顺序: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记账联);其他收入凭证。
支付凭证的装订顺序:记账凭证;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或复印件); 《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或拍卖(或保管)单位收取拍卖费、保管费的相关单据;支票存根联;其它凭证。
3.开户银行提供的账户余额对账单与收付凭证同时装订。
(四)账簿管理
1.各会计核算单位依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总账、明细账和现金登记簿。
2.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的账簿格式统一采取订本、三栏式账簿。
四、税收票证管理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填制票款结报手册。
五、其它要求
1.根据《办法》的要求,收入规划核算部门需配备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具体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凭证开具、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工作,为加强监督管理,出纳与会计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出纳人员、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办法》下发前已收取、经清理尚未退还给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管理,本通知下发后,请尽快将经清理尚未退还给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3.各单位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按月与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部门及开户银行核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如发生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对于限期未调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参照《办法》第六章“相关责任”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4.市局财务主管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