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资源税改革后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制定《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经商南宁市财政局和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同意,为加强对南宁市资源税免税项目的管理,规范资源税免税项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结合南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从事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纳税人的免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免税,实行事前备案,事后核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源税免税申报备案。申请资源税减免备案的纳税人可从备案之日起享受资源税的减免。
申请资源税免税需提供:
(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由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文件;
(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第四条 纳税人应对免税项目按照实际的销售额据实申报,对免税项目的矿产量、销量和销售额单独进行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免税。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项目的管理,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监管。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应通知纳税人停止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享受的免税优惠金额,予以补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每年6月前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上一年度资源税纳税人免税情况进行核查。
在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资源税纳税人免税情况核查工作期间,纳税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意见,上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年报,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对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的储存、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台账、单据,销售、运输合同协议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材料对纳税人可采储量、实际开采量、免税项目开采量、免税项目实际销售量、销售单价、已享受免税优惠数量等与免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但纳税人已按免税享受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立即停止其享受免税优惠,追缴已免税的税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